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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1244号

王会与王伟、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会;王伟;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244号

原告:王会,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伟,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北山。

法定代表人:杨富永,矿长。

原告王会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不在住所地内,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献琨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