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244号
原告:王会,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伟,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北山。
法定代表人:杨富永,矿长。
原告王会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一矿不在住所地内,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献琨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