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保314号

冯腧陵、李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腧陵;李闯;唐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14号

申请人:冯腧陵,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兴宇,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闯,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唐雪,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腧陵诉被申请人李闯、唐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腧陵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闯、唐雪价值10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2030463201900000039)及保函,提供保险金额108,000.00元,如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腧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闯、唐雪价值10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