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执3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文玉,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李江云,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 韩文玉与李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云0427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韩文玉货款440896元及利息(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为41746元,自2017年12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期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江云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文玉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江云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
一、被执行人李江云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
二、其名下有位于呈贡县一幢住房,本院已查封,因属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