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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27执390号之二

韩文玉、李江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文玉;李江云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执3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文玉,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李江云,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县。 韩文玉与李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云0427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韩文玉货款440896元及利息(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为41746元,自2017年12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期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江云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文玉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江云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

一、被执行人李江云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

二、其名下有位于呈贡县一幢住房,本院已查封,因属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