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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2782号

李瑶洁、王勇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瑶洁;王勇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2782号 申请执行人李瑶洁,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王**森,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5月0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森自动履行执行款452262.35元,执行费6684元,合计45894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森的存款458946.3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施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