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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4民初1551号

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贵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贵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4民初1551号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洪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94476922D

法定代表人:梁波,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贵玉,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户籍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4元,由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