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84民初1551号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洪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94476922D
法定代表人:梁波,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贵玉,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户籍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4元,由原告湖北圣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