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673号
申请人:王培虎,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田吉昌,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王培虎与被执行人田吉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吉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培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吉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吉昌的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民政、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田吉昌名下所有甘G7××××号吉奥牌小汽车,但该车已经于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亦轮候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吉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田吉昌高消费; 4、2019年6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吉昌所有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 5、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下剩标的565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成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