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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民初3313号

董炳华与李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炳华;李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313号

原告:董炳华,男,1957年10月4日生,住唐山市路**。

委托代理人:刘爱奉,女,1988年11月7日生,住迁安市,特别授权,系原告外甥女。

被告:李根,男,1991年8月17日生,住唐山市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地址:唐山市路**缸窑路**。

负责人:许玉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惠,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炳华诉被告李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炳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炳华撤回对被告李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的起诉。

审判员  贾文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