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吴发林,男,197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程进飞,男,198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陶明才,男,197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吴发林与被执行人程进飞、陶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赣028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发林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28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审判员 徐高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