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3585号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三里新城兰苑****。 法定代表人李锡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水霞,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浩源,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浩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吴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