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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恢123号

沈利申请执行姚政、杜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利;姚政;杜红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沈利,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姚政,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杜红云,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关于沈利申请执行姚政、杜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1民初70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政、杜红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