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沈利,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姚政,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杜红云,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关于沈利申请执行姚政、杜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1民初70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政、杜红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