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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1执62号

秦娟、刘应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娟;刘应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秦娟,女,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肃州区人,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刘应忠,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娟与被告刘应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娟与被执行人刘应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协定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甘0981执62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也可依和解协议起诉,再次申请或起诉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王天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