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2812号
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7707194U。
法定代表人:林世金,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周心云,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琴,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诉被告柯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龙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