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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执463-7号

徐良、汪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良;汪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汪慧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执行(2019)鄂11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徐良与被执行人汪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3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瞿学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