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4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颜梅,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13046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成霞,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颜梅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郭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4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颜梅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郭成霞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如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8年8月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如皋市××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财产。7.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莲食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受理,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9)苏12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其可申请“执行无忧”悬赏执行保险,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4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