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章晓云,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胡季春,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张爱农,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章晓云与被执行人胡季春、张爱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皖050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27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对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车辆、房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银行存款的扣划情况、财产变现情况),本次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4124.53元。除上述查控、处置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先尊富
审判员 王益志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奕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