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05民初3553号

阎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阎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5民初3553号

原告:阎某,住太原市。

被告:闫某,职业不详,住山西省阳泉市。

原告阎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被告闫某以朋友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4600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8年初至九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闫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山西大学同学。2017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向被告转账8300元,2017年12月20日又转账6500元,共计14800元。2018年6月19日,经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写明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46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1日偿还。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9年4月15日,山西大学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闫某同学退学的通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宝还款截图、借款条、山西大学官方网站截图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分期还款截图、借款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6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阎某借款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赵明花

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