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5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邝雷轩,男,汉族,1991年12月31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青稞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A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7898R。
法定代表人:曹勇敢。申请执行人邝雷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青稞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53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548.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5月28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4331号、(2019)粤0305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创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