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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2执91号

李春秀、王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秀;王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9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秀,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王廷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春秀与被执行人王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秀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廷军银行存款22490.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廷军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