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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16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会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会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316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玲,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康会星,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康会星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会星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益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