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4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性,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老八中家属楼**604。
被执行人:史凤文,男性,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柳河润泽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史凤文劳动争议一案中,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持续长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24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鹏飞
审判员 孙 晴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院印)
书记员 许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