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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495号

赵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辉,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汉族,高中,系山西国控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辉酒后驾驶×××号黄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劲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劲松北路迎泽大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47㎎/100ml。

被告人赵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辉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党组织关系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信息比对资料、车辆网上信息查询比对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赵辉免冠照片、驾驶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共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值,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辉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赵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被告人赵辉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芮斌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聂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