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字2089号原告欧中石,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邹国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中石与被告邹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中石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国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中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中石撤回对被告邹国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欧中石负担。
审 判 员 刘胜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