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3619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
负责人: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睿,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明霞,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兰明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