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谭志军,男性,1972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执行人:贵州新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47144,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翠屏巷**。
法定代表人:赵勇军。申请执行人谭志军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1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志军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新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新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谭志军支付人民币9102974.36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新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人民币9102974.3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 炫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执行员 余恩屹
书记员 杨守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