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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4刑初103号

赵全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全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0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全才,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住枣庄市峄城区。2013年4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一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萌、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全才醉酒驾驶鲁D×××**号“朗风”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峄城区汽车站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进行违法查纠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全才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3mg/100m1,达到醉酒驾车程度。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赵全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全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全才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眀、户籍信息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全才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1倍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年岁己高,且患有老年高血压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全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