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325号
原告:闵庆孝,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鲁潇阳,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维娜,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闵庆孝与被告鲁潇阳、赵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