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481民初3325号

闵庆孝与鲁潇阳、赵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庆孝;鲁潇阳;赵维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325号

原告:闵庆孝,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鲁潇阳,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维娜,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闵庆孝与被告鲁潇阳、赵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