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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8423号

周鑫渝与河南龙小吖食品有限公司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鑫渝;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龙小丫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423号原告周鑫渝,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被告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立达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4Q2443N。法定代表人朱磊。被告河南龙小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闫魏村大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508XMOX。法定代表人钞金亚。

原告周鑫渝诉被告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龙小丫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周鑫渝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鑫渝承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程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