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423号原告周鑫渝,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被告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立达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4Q2443N。法定代表人朱磊。被告河南龙小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闫魏村大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508XMOX。法定代表人钞金亚。
原告周鑫渝诉被告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龙小丫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周鑫渝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鑫渝承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程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