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103。
法定代表人:刘云文。
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白水镇建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詹六军。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基层群众组织发出公函,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9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09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祁阳县晨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协模具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