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5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旺吞,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瑞丽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旺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旺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旺吞与其姐夫罗某(已判处)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走私卷烟。2016年5月19日10时许,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将罗某抓获,在路口放风的被告人旺吞见状后逃离现场。民警当场从罗某驾驶的云N×××**号长安牌微型车内搜查出授权生产的84mm云烟(紫)卷烟1750条,后民警在被告人旺吞的住所内搜查出授权生产84mm云烟(紫)卷烟500条。经鉴定,查获的2250条卷烟价值人民币225,000.00元。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旺吞主动到施甸县公安局自首。被告人旺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旺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的84mm云烟(紫)卷烟2250条云N××××**车辆、手机、对讲机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也某的证言,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施发改认〔2016〕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吞违反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许可的规定,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人民币225,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旺吞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旺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建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