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27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要军英,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侧(郄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0119806-7。
法定代表人:冀志峡。本院在执行要军英与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冀052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757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南和县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同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不能找到该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及土地,已被其他案件评估拍卖。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冀志峡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冀0527执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胜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少川
书记员胡成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