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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6刑初128号

王淑红、张亮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王淑红;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426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淑红,曾用名王丽,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平原县时间房产公司职工,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逮捕。同年2月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亮,男,1988年2月1日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平原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亮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2月18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3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淑红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张亮先后使用张亮、王淑红、王淑红亲属名义办理5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平原县乐万家超市”等50个POS机商户号,并通过微信、QQ等方式对外宣传能够代还信用卡透支款。被告人王淑红代替李甲、车某甲、孙某甲等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后,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真实经营业务和交易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套取已还款项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被告人张亮在明知王淑红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情况下,积极从事发布广告、介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POS机、切换商户号、收取手续费、刷卡套现等活动。截止2017年11月底,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累计套取现金23793822.18元。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淑红为他人申请信用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陆续伪造了“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中被告人张亮参与伪造了“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枚公司印章。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的POS机、信用卡、签购单、记录刷卡套现明细的笔记本、伪造的印章等物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德州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被伪造印章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李甲、车某甲、孙某甲、王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李某甲等证言,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的供述和辩解,从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淑红、张亮之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王淑红擅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被告人张亮参与伪造其中的2枚公司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且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淑红、张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淑红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信用卡的额度分为消费额度和取现额度,一般银行都是取现额度50%,消费额度50%。就案数额套现额度应该按照取现额度的50%即为11896911.09元,因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刷银卡解决急需的情况,国家关于信用卡在POS机上使用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导致被告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大胆的实施。请法庭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不管是非法经营行为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帮别人办理信用卡取款应急,并没有其他犯罪故意,只是被告人不懂法不知道会触犯刑法,因此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王淑红犯罪行为没有给金融机构和印章载明的单位造成损失,被告人王淑红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经营罪 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淑红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张亮先后使用张亮、王淑红、王淑红亲属名义办理5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平原县乐万家超市”等50个POS机商户号,并通过微信、QQ等方式对外宣传能够代还信用卡透支款。被告人王淑红代替李甲、车某甲、孙某甲等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后,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真实经营业务和交易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套取已还款项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被告人张亮在明知王淑红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情况下,积极从事发布广告、介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POS机、切换商户号、收取手续费、刷卡套现等活动。截止2017年11月底,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累计套取现金23793822.18元。王淑红非法所得九万余元,未发现王淑红因逾期未还造成银行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 平原县公安局侦查员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从王淑红位于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院**楼****住所发现并扣押的物品,包括刷卡套现使用的5部POS机、193张信用卡、记录刷卡套现内容的7个笔记本、刷卡后打印出的大量信用卡签购单、银行密码器4件用于转账,王淑红持有的王淑红亲属的银行卡9张,张亮绑定POS机银行卡一张[张亮卡包里与案件无关的银行卡,卡号62293701000********(德州银行)予以返还]。 (二)书证 1.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的户籍证明信,无违法记录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情况,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平原县公安局在侦查李甲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李甲将信用卡放在“三唐女性”处养卡套现。后在将查询信息为女性的户籍照片提供给李甲辨认,经李甲辨认,5号户籍照片王淑红就是给李甲养卡的“三唐女性”。经查询显示商户号登记信息为王淑红、张亮、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刘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这6个人有资金往来。2017年12月1日上午8时,侦查员在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院1号楼3单元101室将王淑红和张亮抓获。 3.平原县公安局向平原县工商局调取王淑红、张亮、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高某甲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信息证实,以上人员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4.王淑红(happy20160206)张(wxid-n25f9svx1fbj42)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亮告知李淑敏“刷卡的不是我自己,你可以问别人多少钱,证实一下”(8月8日)。王淑红给邓云峰的信用卡存8500元后钱刷不出来了,王淑红告诉了张亮,张亮承诺帮王淑红处理(10月11日)张亮给邓云峰媳妇发送威胁短信(10月21日)。王淑红给张亮发送了王某甲的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正反面照片,张亮为王淑红办理POS机商户号切机(10月13日)。张亮告诉王淑红POS机到了刘帅处(10月24日)。张亮告诉王淑红“你整天瞎还卡,有不是好人,不认识的千万别还,陌生客户一律不接,记住,服从,要不该出问题了,我感觉杨国宾就不可靠”,张亮参与王淑红给杨国宾还信用卡(10月27日)。王淑红不在平原期间张亮按照王淑红的指挥刷卡(10月30日)。王淑红让张亮询问POS机日刷额度,张亮询问了“天华新宇-客服”后把结果告知了王淑红(11月8日)。王淑红询问张亮能不能给鲁甲还卡,张亮同意(11月13日)。李甲、杨国斌通过张亮从王淑红处还信用卡(11月13日)。 5.张亮苹果手机中提取的微信、QQ截图证实,张亮微信(wxid-n25f9svx1fbj42)个性签名是“专业办理信用卡、贷款、倒贷款证、代还、取现,各大银行POS机”。张亮QQ(372609844)于2015年10月2日发状态“本地人办理信用卡!代还信用卡!提现!小额贷款,1395346****”。 2015年11月22日张亮收到钱某的450元;2016年2月22日张亮收到钱某的2000元;2016年4月5日张亮收到李甲的3080元; 2016年4月20日张亮转给平原微生活200元;2016年5月22日张亮转给平原微生活200元; 2016年4月27日张亮转给平原微传媒200元;2016年5月30日张亮转给平原微传媒200元;2016年7月1日张亮转给平原微传媒200元;2016年7月31日张亮转给平原微传媒200元;2016年8月31日张亮转给平原微传媒200元; 2016年9月14日张亮转给联众韩真真380元,2016年3月24日、3月18日、5月6日、7月25日、7月21日、7月21日、8月11日、12月6日张亮支付宝先后8次向李真(齐鲁银行1377)转账735元、410元、505元(秒到POS)、106元、246元、480元(两个机器)、420元(wp70)、42元;张亮和王淑红之间有频繁的转账记录。张亮和“联众支付郗富静”(lzss1007)、“联众韩真真”(c1564670****)、“联众尹志超”(taianlianzhongzhifu)等多人是微信好友,张亮被拘留后其微信仍能收到联众公司人员发送的关于POS机微信。 张亮和“天华新宇-客服专业办POS”(h1586650****)是微信好友。 6.平原县公安局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的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证实,2017年8月31日侦查机关从拉卡拉公司依法调取了822461007630102、822451007630114、822468054110342、822468055410057、822451053310217共计5个POS机商户号商户信息、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 7.平原县公安局从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的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证实,2017年10月24日侦查机关从深圳瑞银信公司依法调取了88746D072981313、88746D047220648、88746D154118292、88746D050942553共计4个POS机商户号商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 2017年12月22日侦查机关从深圳瑞银信公司依法调取了88746D158122160、88746D052114825、88746D150943734、88746D157222615、88746D072987531、88746D254115440、88746D075382255、88746D057125764共计8个POS机商户号商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2017年10月26日侦查机关从深圳瑞银信公司依法调取了88746D079970731、88746D079113106、88746D072982468、88746D072971366、88746D070114369、88746D058131864、88746D058124674、88746D058122768、88746D057120658、88746D056550314、88746D055415692、88746D050944630、88746D154119208、887468948140005共计14个POS机商户号商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商户明细存在重复调取)。 8.平原县公安局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的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证实,2018年1月19日侦查机关从现代金融控股公司依法调取了834468054110621、834468057220466、834468057220467、834468054110762、834468054110767、834468054110766、834468055410208、834468054110619、834468057220538、834468058120056、834468055410211、834468056110005、834468054110763、834468055410163共计14个的POS机商户号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3日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834468055410163、834468058120056、834468054110619、834468055410208、834468454110007、834468455410002、834468454110009、834468457220006、834468454110006、834468470110000、834468054110763、834468054110762、834468054110621、834468057220466、834468057220467、834468054110767、834468054110766、834690054112916、834690054111875、834690054111698、834690054111472、834468456510000、834468454110010、834468454110005、834468454110000、834468057220538、834468056110005、834468055410211、834468054110763共计29个的POS机商户号商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9.平原县公安局要求工商银行平原支行、交通银行平原支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银行、华夏银行协助查询财产的通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侦查人员依法从工商银行平原支行、交通银行平原支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银行、华夏银行调取的张宁、崔胜军、赵秀珍、王风强、谭荣磊等290人的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 10.平原县公安局委托德州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平原分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德平专审字[2018]第156号)。注册会计师李振河、刘维秀。2018年10月9日证实,德州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平原县公安局委托,对王淑红、张亮非法经营、伪造公司印章案涉及的银行账目中持卡人养卡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王淑红、张亮注册的50个商户的POS机中每个持卡人的养卡金额和总计金额。平原县公安局提供了王淑红、张亮注册的50个商户的POS机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持卡人账户名称和是否已做笔录等信息。德州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通过审核,扣除未能取得账户名称涉及笔数、金额外,王淑红、张亮等7人注册的50个商户的POS机持卡人的养卡消费涉及持卡人290人,养卡笔数14246笔,养卡金额51633758.98元。其中: 已做笔录非亲属,涉及持卡人59人,养卡笔数4711笔,养卡金额18117603.50元。 已做笔录亲属,涉及持卡人11人,养卡笔数1531笔,养卡金额5706848.68元。(说明:高淑丽30630元,高淑丽后期经核实,不属于亲属,亲属为10人,本案认定数额为5676218.68元) 未做笔录部分,涉及持卡人220人,养卡笔数8004笔,养卡金额27809306.80元。未能取得账户名称卡涉及笔数1973笔,金额8045403.53元。 11.平原县公安局要求金融机构冻结王淑红、张亮、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高某甲涉案银行账户资金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业务凭证证实,平原县公安局在高某甲、王淑红、张亮、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的8个银行账户合计冻结69001.15元。 12.补充侦查卷一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查询情况:向中国农行银行平原县支行发出49个信用卡号查询请求,查询结果:除王银翠(卡号62599602********)外,其余48个信用卡号均无逾期和不良。王银翠信用卡自2016年1月8日开始逾期,至今欠款81473.28元,逾期37个月。向中国工商银行平原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市分行、交通银行德州分行发出的查询请求后,查询结果均未发现信用卡逾期。向中国银行平原县支行发出的查询请求后,一直未反馈查询结果。证实,未发现王淑红因逾期未还造成银行损失。 (三)证人证言 1.张某甲(王淑红表姐)的证言附(相关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其知道王淑红用POS机替别人还信用卡。2016年秋天王淑红用其的身份证办了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尾号2317)这张信用卡一直放在王淑红处由王淑红使用。王淑红还曾经让其手持其自己的身份证用手机拍了张照片。其丈夫张某乙名下有3张信用卡也给王淑红使用了。6221682918342317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20笔,交易金额合计174553元。2017年12月11日6221682918342317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的丈夫张某乙。 2.证人张某乙(王淑红表姐夫)的证言附(相关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8月份王淑红帮助其办理了3张信用卡(交通银行5387、农业银行3448、中国银行2233)办下来之后这3张信用卡一直由王淑红使用。4581244081985387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6笔,交易金额合计1143元;625906378525223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2笔,交易金额合计9900元。2017年12月11日扣押的上述三张信用卡已发还给其。 3.证人刘某甲(王淑红表姐夫)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其自己没有办理过POS机,2016年7月份王淑红让其手持身份证拍了照片,还要走了其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借走了其的身份证。王淑红让其办理了一张德州银行卡,这张德州银行卡交给王淑红使用,王淑红帮助其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3341)这张信用卡从办下来之后被王淑红要去用了半年时间。6253360046983341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账户上交易55笔,交易金额合计293800元。 4.证人王某甲(王淑红父亲)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夏天王淑红带其去办理了1张农业银行信用卡,这张卡办下来之后就放在王淑红处,其还有一张德州银行卡放在王淑红处。6259063722362038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27笔,交易金额合计50085元;6259960097059026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111笔,交易金额合计118434元。上述2张信用卡已发还给其。 5.证人高某甲(王淑红母亲)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一年冬天王淑红用其的身份证,还让其手拿身份证用手机拍了照片,王淑红带着其办理了3张信用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这3张信用卡都是由王淑红使用。其有2张德州银行卡和1张农业银行卡也给王淑红使用。其见过王淑红拿着许多银行卡和一个小盒子一样的机器,不知道是什么。625247001096882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3笔,交易金额合计10000元;6253360046984646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182笔,交易金额合计386705元;6259656142257363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上交易98笔,交易金额317875元。上述3张信用卡已发还其。 6.证人李某甲(张亮妻子)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其有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7908)这张信用卡一直在张亮那里。2016年冬天张亮收了一个人给他的信用卡,张亮说把信用卡交给一个姓王的女人让她代还信用卡,其认识这个姓王的女人,原来在新世纪卖小饰品。其见过张亮放在桌子上有几十张信用卡,其问张亮信用卡是干什么的,张亮让其别管。6259960074667908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83笔,交易金额合计417659元。上述信用卡及张亮的4581244080385480(交通银行)、6258212027795225(浙商银行)、6259960068558972(农业银行)、6229223282211101(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已经发还给其。 7.证人高某乙(王淑红表姐)证言附(高某乙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王淑红向其借身份证,还让其拿着身份证用手机拍了照片,其把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两张德州银行卡借给王淑红使用,其中2张德州银行卡是王淑红让其办理的。其名下有四张信用卡(光大银行尾号5601、平安银行尾号5596、中信银行尾号2235、浦发银行尾号0411)其把这4张信用卡和刘某甲的1张信用卡交给王淑红,让王淑红把钱刷出来买脱粒机,4张信用卡放在王淑红处养卡,每还1万元给王淑红100元,养卡的费用向既可以向王淑红支付也可以向张亮支付,在王淑红去香港期间王淑红让其找张亮还信用卡。没有真实交易,具体数额以银行明细为准。6259063779637365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号上交易10笔,交易金额合计30630元;406252287512560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号上交易46笔,交易金额合计166729元;3568680091145596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号上交易33笔,交易金额合计34614元;6226808010442235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28笔,交易金额合计22578元;6259581300870411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46笔,交易金额合计200540元。 8.李甲信用卡诈骗案卷宗复印件、讯问笔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辨认王淑红笔录证实,2015年11月份,李甲把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9449)和广发银行信用卡(尾号记不清)放在王淑红处养卡,费用开始是每一万元要一百元的手续费,后来涨到一万元要一百三十元的手续费,在王淑红处养卡有半年时间。李甲没有统计过在王淑红处养卡的金额,以银行交易明细为准。李甲的父亲李殿勇有3张信用卡,妻子钱某有4、5张信用卡放在王淑红处刷卡。李甲能够辨认出王淑红。 9.证人车某甲证言(车传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卷宗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车某甲妻子王银翠有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前期卡号62599600********,挂失后卡号62599602********)放在张大卫处套现养卡,张大卫出事后车某甲通过路边小广告把信用卡交给一个男的(开灰色长城汽车)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900余元。2015年12月4日在涉案的平原县天凯家电商场等POS机商户号上刷卡套现8笔,共计71700元。 10.证人孙某甲证言附(孙某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因暂时还不了透支款,在小报上看到一个代还信用卡的广告,对方是个男的,男的给其一个手机号码1333626****,对方是一个自称王丽的30岁左右的女的,其把中国银行信用卡6259073740747565和建行信用卡62836600480574142张信用卡给了王丽让其代还信用卡透支款4个月。两张信用卡在王丽处共计刷卡35笔201917元。通过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其一共支付给王丽刷卡手续费3100元。2017年12月2日,上述2张信用卡已发还其。 11.证人陈某甲证言附(陈某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在农行办业务时认识王淑红。其的农行信用卡6259960081647802、其妻子马恒玉的农行信用卡6259360096962534,都在王淑红处养卡超过1年,每1万元120元手续费,这两张卡一共刷卡139笔,共计426337元。其通过现金和微信给王淑红5040元刷卡手续费。2017年12月3日上述2张信用卡已发还给其。 12.证人肖某甲证言附(肖某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有一张尾号769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通过朋友刘乙知道一个女的(电话13336******)可以帮人还信用卡,其把这张信用卡放在女的处,让女的每月给还一万元,还一万元费用是一百二十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这个女的帮其还5次信用卡,还款后2个小时她又把信用卡里的钱刷出来。其625996006695769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10次,交易金额合计40000元。2017年12月3日该信用卡发还其。 13.证人王甲证言附(王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卡号62599602********、6259063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是其的,卡号62599602********(开卡人张文普)是其使用的,其将上述3张信用卡交给一个女人(1333626****)代还,每还1万元收取150元手续费,6259960271587271的信用卡交易16笔,合计96000元,6259960279511117的信用卡交易14笔,合计60000元,6259063759924742的信用卡交易15笔,合计29930元,这些没有真实交易情况,都是代还信用卡的人刷的。其向这个女人支付了2700余元手续费。2017年12月3日上述的信用卡发还其。 14.证人刘乙证言附(刘乙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卡号62596509********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0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5218991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6259960097051700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336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都是其和其妻子祖双双办理的,从2016年下半年这5张信用卡都放在一个女人(1333626****)处养卡,手续费每1万元120元钱。6259650968939162的信用卡交易16笔,合计64003元;6226580057147783的光大银行卡交易24笔,合计54985元;5218991048086075的信用卡交易34笔,合计101202元;6259960097051700的信用卡交易28笔,合计79952元;6253360046987094的信用卡交易12笔,合计48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这个女人4000余元手续费。2017年12月4日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其(尾号162的建设银行卡已系刘乙自行向王淑红索回)。 15.证人李某乙证言附(李某乙妻子马珊珊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卡号62590637********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李某乙)、6259960169394871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李某乙)、6259650884165389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李某乙)、6259650884839983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李某乙妻子马珊珊)、6225970025136144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李某乙朋友张广辉)、卡号62283701********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李某乙朋友李凤青)、卡号6222534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李某乙妻子马珊珊)、卡号62596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李某乙朋友杨吉福)都是其放在一个女人处养卡,每还1万元收取150元费用。其在她那里刷卡没有真实交易,以银行交易明细为准。6225970025136144的信用卡交易50笔,合计198094元;6259650884165389的信用卡交易44笔,合计100861元;6259063717353042的信用卡交易51笔,合计216650元;6222534081886357的信用卡交易21笔,合计69498元;6259650884839983的信用卡交易41笔,合计75242元;625960073501421的信用卡交易21笔,合计83996元;6259960169394871的信用卡交易39笔,合计78076元;6228370128750999的信用卡交易3笔,合计9396元。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给这个女人手续费1万多元。2017年12月4日上述信用卡发还其。 16.证人魏某甲(郭桂明妻子)证言附(郭桂明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卡号62596509********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郭桂明)、62599600816657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郭桂明)、6259960070587415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魏某甲)交给一个女的养卡,每偿还1万元手续费120元至140元。6259650969617007的信用卡交易20笔,合计74503元,6259960081665700的信用卡交易41笔,合计179842元,6259960070587415的信用卡交易31笔,合计176497元。其向这个女的支付了5160元手续费。没有真实交易。2017年12月4日上述信用卡发还给其。 17.证人冯某甲证言附(冯某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农业银行6259960072821069的信用卡是其的,额度1.2万元,自2016年9月份放在一个叫王丽的女人处养卡,王丽的微信号是“happy20130206”。该信用卡交易59笔,合计228000元。没有真实交易,每个月费用180元,费用共计2340元。2017年12月4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发还其(卷五P1-17)。 18.证人张丙证言附(张丙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微信昵称“天狼”,其尾号54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就是这个男人帮其办理的,这个男的给其提供了“收入证明”,其把这张信用卡给这个男的,钱刷出来后通过银行转账把钱给其。后来其又联系这个男人想再给他3张信用卡(妻子于蒙蒙名下两张信用卡:交通银行尾号485、光大银行尾号210,其表姐魏凯静名下一张信用卡:农业银行尾号039)让他给还款,这个男人给了其一个女人的微信号“happy20130206”,让其和这个女人联系,以后其就只给这个女人联系了,养卡费用共5000元左右。4581244080383485的信用卡交易18笔,合计49900元,6226580051378210的信用卡交易26笔,合计98463元,6253360046986039的信用卡交易18笔,合计83420元,6253360046984547的信用卡交易43笔,合计117116元。2017年12月4日上述信用卡发还其。张亮帮助张丙办理信用卡并刷卡套现,张亮明知张丙需要养卡而介绍给王淑红,张亮收取过张丙养卡的费用。 19.证人肖乙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干买卖,需要的资金比较大。其和对象董志强办理了九张信用卡,2016年4、5月份其把信用卡放在一个叫王丽的女人(手机号码1333626****)处养卡,尾号3538的信用卡交易44笔,合计183226元;尾号6545的信用卡在交易58笔,合计287026元;尾号0656的信用卡交易49笔,合计94615元;尾号3036的信用卡交易40笔,合计51434元;尾号2343的信用卡交易1笔,合计6790元;尾号8767的信用卡交易66笔,合计157698元;尾号5304的信用卡交易1笔,合计3532元;尾号2397的信用卡交易73笔,合计198010元;尾号9267的信用卡交易43笔,合计386607元。没有真实交易,大约给了王丽1万元养卡的费用。自己没有加王丽的微信,费用是直接给王丽的。上述信用卡发还其。 20.证人肖某丙证言附(肖某丙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张亮在其店里定做窗帘,张亮告诉其他代办pos机、代还信用卡,其留下了张亮的手机号(1395346****)。其和妻子唐爱兰名下有3张信用卡(6228360060062933、6253360092362366、6222524087882088)2016年下半年给了张亮让张亮帮忙养卡,张亮来其店里把着3张信用卡拿走还上透支款后再把卡给其,后来张亮让其联系王丽(1333626****)让王丽帮养卡,6228360060062933的信用卡交易57笔,合计474173元;6253360092362366的信用卡交易53笔,合计295728元;6222524087882088的信用卡交易34笔,合计205673元,没有真实交易。手续费通过现金直接给张亮和王丽,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其通过张亮办过一台P**机。2017年12月5日上述卡号的信用卡发还其(卷五P74-91)。 21.证人董某甲证言附(董晓敬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名下有7张信用卡放在王丽(手机号码1596596****)处养卡。尾号1971的信用卡交易14笔,合计9680元;尾号0032的信用卡交易23笔,合计49700元;尾号0082的信用卡交易22笔,合计25985元;尾号2823的信用卡交易22笔,合计54721元;尾号8223的信用卡交易34笔,合计84612元;尾号6150的信用卡交易43笔,合计81332元;尾号0551的信用卡交易24笔,合计40012元,每1万元手续费12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丽4000多元手续费。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22.证人鲁甲证言附(鲁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女的(微信号happy20130206),其有3张信用卡及丈夫单国辉的2张信用卡放在这个女人处养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给这个女人的费用大约2000元。尾号2994的信用卡交易18笔,合计38193元;尾号2895的信用卡交易2笔,合计6000元;尾号2523的信用卡交易36笔,合计178900元。没有真实交易。尾号2994、尾号2895、尾号2523的信用卡发还其(卷五P119-139)。 23.证人万甲证言附(万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名下两张信用卡放在个女人处养卡,给了1000元左右费用,4581231046180444的信用卡交易30笔,合计22844元;6258212020628936的信用卡交易30笔,合计41005元。没有真实交易。浙商银行信用卡系这个女人帮着办的,收了其900元办卡费用。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24.证人王某晨证言附(王某晨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名下的5张信用卡交个女人养卡,给男的和女的支付宝(1333626****)都转过养卡的费用,男的实名认证“张亮”。尾号6435的信用卡交易4笔,合计8500元;尾号1263的信用卡交易17次,合计96200元;尾号9345的信用卡交易41次,合计100788元;尾号5572的信用卡交易58次,合计246400元;尾号0093的信用卡交易82次,交易金额合计485797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25.证人姜某证言附(姜某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自己名下的2张信用卡养卡,共计支付了800多元手续费。尾号6310的信用卡交易8次,合计29040元;尾号7188的信用卡交易11次,合计27880元。没有真实交易。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其。 26.证人高慧超证言附(高慧超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姐夫荆传绪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养卡,费用是每一万元收费一百五十元,尾号2100的信用卡交易10次、合计44840元;尾号6733的信用卡交易1次、合计1000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其。 27.证人刘某滨证言附(刘某滨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自己名下的3张信用卡放在这个女人处养卡,其支付了大约3500元-3600元费用。尾号0490的信用卡交易14次,合计32331元;尾号1183的信用卡交易32次,合计159298元;尾号1846的信用卡交易23次,合计53150元。上述的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28.证人石某明证言附(石某明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将自己名下有3张信用卡放在一个女人处养卡,其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支付了5000元左右的手续费。尾号2611的信用卡交易16次、合计41995元;尾号2623的信用卡交易40次、合计187034元;尾号6630的信用卡交易40次、合计139717元。上述卡已发还其。 29.证人刘某中证言附(刘某中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通过朋友知道一个代办信用卡、养卡的女人,电话13336******,其通过这个女人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53360046987540)透支额度12000元,其支付给女人1500元手续费,手续费直接在信用卡里扣除了,剩余10500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其农行尾号4875的银行卡里了,信用卡接着放在这个女人(微信号happy20130206)处养卡,手续费是每万元150元手续费。6253360046987540的信用卡交易1次、交易金额合计1800元。2017年12月7日,该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30.证人耿甲证言附(耿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亮将王丽的手机号(1333626****)给了其,让其直接和王丽联系。其先后把有5张信用卡给王丽养卡,手续费是每万元收取150元,尾号3885的信用卡交易2次、合计9291元;尾号3839的信用卡交易39次、合计47166元;尾号0883的信用卡交易63次、合计193338元;尾号1842的信用卡交易47次、合计117458元;尾号5641的信用卡交易26次、合计74191元。其中尾号5641、1842、0883的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其。 31.证人刘某徽证言附(刘某徽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自己名下2张信用卡给张亮倒卡,2016年夏天,张亮给其说以后还信用卡找王淑红。其把信用卡放在王淑红处养卡,费用是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给王淑红的。尾号7810的信用卡交易55次、合计252850元;尾号5755的信用卡交易34次、合计68908元。 32.证人刘某圆证言附(刘某圆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丈夫张玉华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8915)放在这个女人处养卡,手续费每万元150元,交易10次、合计44066元。没有真实交易。该卡已经发还给其。 33.证人李甲(身份证尾号4817)证言附(李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亮帮其养卡,手续费按照银行费率,每万元收取60元。李甲把卡号62599602********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放在张亮处养卡。李甲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张亮支付了4个月,240元的手续费。张亮的微信号是“wxid-n25f9svxlfbj42”。6259960271588444的信用卡交易10次、交易金额合计38558元。2017年12月该农行信用卡已经发还给李甲。 34.证人张丁证言附(张丁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丁的弟弟张宁名下有张卡号62585900********的工商银行卡,交给赵孟使用,赵孟把卡交给一个女人(happy20130206)养卡,赵孟欠钱太多,现在跑了。手续费一开始还一万元费用100元,后来120元。6258590004338733的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交易59笔、交易金额合计305893元。该卡已经发还张丁。 35.证人齐某亮证言附(齐某亮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在平原信息港上看到一条代还信用卡的广告,打电话是一个男人接的,这个男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和POS机帮我还了2次信用卡,齐某亮给了这个男的70元现金,后来男人介绍一个养卡的姓王的女人(微信号happy20130206)齐某亮把自己名下一张信用卡(4041170117177869)放到这个女人处养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支付了1400多元手续费。该信用卡交易46笔、交易金额合计115247元。该卡已经发还给齐某亮。 36.证人张某涛证言附(张某涛与张亮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通过张亮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张亮按照透支额度的12%收取办卡费用,还有一张自己的,四张均放在张亮那养卡,手续费是每万元100元收取的。尾号4765的信用卡交易65笔、合计189914元;尾号7316的信用卡交易71笔、合计160138元;尾号2721的信用卡交易18笔、合计80000元;尾号4885的信用卡交易55笔、合计119122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张某涛。 37.证人王某田证言附(王某田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王某田加张亮的微信(wxid-n25f9svx1fbj42)张亮给王某田办了一张信用卡(6253360046984679)12000元额度,张亮收了1080元办卡费用,卡里剩下的钱以现金方式给王某田。张亮给王某田一个女人的手机号1333626****,微信号happy20130206,女人将额度提高了8000元,扣除668元费用后把剩下的钱以现金形式给王某田,张亮和女人代王某田偿还透支款,每万元120元,一共支付了4788元养卡费用。6253360046984679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156笔,合计480859元。没有真实交易,该农业银行信用卡已经发还给王某田。 38.证人陈某阳证言附(陈某阳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有一张信用卡(6253360046985064)是一个女的(happy20130206)给办理的,12000元额度,女的扣除了1400元的办卡费用,给陈某阳9000元现金,女的帮陈某阳代还信用卡,每万元150元至180元费用,该信用卡交易136次,合计291080元。该农业银行信用卡已经发还给陈某阳。 39.证人司某伟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亮给其办理了一张**安银行信用卡和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其给张亮1800元钱,其从银行领取信用卡后,张亮让司某伟给一个女的送去了,张亮把信用卡里的钱都给司某伟了。司某伟一共有三张信用卡放在张亮处让张亮代还信用卡,每1万元收取100元手续费,尾号944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48笔,合计109563元;尾号6049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43笔,合计217615元;尾号2468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71笔,合计171245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司某伟。 40.证人王某国证言附(王某国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微信号happy20130203)王姓女人给其办理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养卡,收费1100元-1200元,其还把1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王姓女人养卡,养卡金额以银行交易明细为准。尾号1170的信用卡交易10次,合计6440元;尾号2167的信用卡交易64次,合计363979.5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王某国。 41.证人李某明证言附(李某明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先后将七张信用卡放在王淑红处养卡,王淑红每还1万元收费100元到120元,李某明给王淑红养卡的费用有2万多元。尾号8464、尾号9387、尾号9378、尾号7971、尾号1086、尾号6830、尾号4447的信用卡在涉案POS机商户上合计交易2769779元。没有真实交易。6259073793161086、6228100031236830的信用卡已经发还给李某明。 42.证人吕某然证言附(吕某然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将5张信用卡给,养卡每一万元收取100元至120元。张亮的支付宝给吕某然转账7000元是刷卡套现的钱。尾号039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67笔,合计232843元;尾号185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22笔,合计53433元;尾号9198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4笔,合计1560元;尾号1412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14笔,合计36500元。尾号039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已经发还吕某然。没有真实交易。 43.证人李甲(身份证尾号0030)证言附(李甲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李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亮介绍王淑红给李甲还信用卡,李甲先后将6张信用卡放在王淑红处养卡,还一万元王淑红收费100元到130元,没有真实交易。尾号9449的信用卡交易29笔,合计150190元;尾号3930的信用卡交易2笔,合计4200元;尾号1772的信用卡交易18笔,合计17710元;尾号2635的信用卡交易8笔,合计6600元;尾号8477的信用卡交易23笔,合计42042元;尾号7519的信用卡交易22笔,合计30074元。上述的信用卡已经发还给李甲。 44.证人钱某证言附(钱某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其用5张信用卡养卡,费用是每还1万元收取100元至120元。通过查看张亮的微信转账记录,钱某向张亮的微信(wxid-n25f9svx1fbj42)支付过2450元养卡的手续费(2015年11月22日、2016年2月22日)。一共支付了1万多元的手续费。尾号3591的信用卡交易15笔,合计72400元;尾号0515的信用卡交易11笔,合计21530元;尾号8217的信用卡交易30笔,合计270600元;尾号6389的信用卡交易15笔,合计141950元;尾号8510的信用卡交易92笔,合计446984元。没有真实交易。 45.证人俞某辉证言附(俞某辉与王淑红、张亮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一张尾号3015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尾号1414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这个女的养卡,刷卡养卡的费用一开始给一个男的(微信号wxid-n25f9svx1fbj42)后来这个男的让俞某辉跟这个女的联系。尾号1414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17笔,合计30490元;尾号3015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71笔,合计347829元。没有真实交易,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俞某辉多次向张亮转账;尾号3015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已经发还给俞某辉。 46.证人吴某兴证言附(吴某兴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先后将5张信用卡交给“王丽”代还信用卡,尾号分别为4936、4002、8475、6142、1921,每偿还1万元收费120元,其中尾号4936的农行信用卡是“王丽”给吴某兴办理的,收取了600元办卡费用。尾号4936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45笔,合计133778元;尾号4002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49笔,合计159245元;尾号8475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39笔,合计115600元;尾号192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51笔,合计108471元;没有真实交易。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吴某兴。 47.证人宋某明证言附(宋某明与王淑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其把4张信用卡交给这个女的(微信号happy20130206)养卡,其名下3张信用卡(交通银行尾号6734、平安银行尾号4500、招商银行尾号3559)其姐姐宋淑娥名下招商银行尾号8679,宋淑娥大约支付给这个女的八千多元养卡的费用。没有真实交易,尾号867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29笔,合计290536元;尾号355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29笔,合计226085元;尾号673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6笔,合计21611元;尾号4500的平安银行交易21笔,合计76566元。上述信用卡已经发还给宋某明。 48.证人吕某山的证言附(信用卡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吕某山把一张尾号8132的邮政银行信用卡交给“王丽”养卡,支付养卡费用,该卡交易42笔,合计153643元。没有真实交易。该卡已经发还给吕某山。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王淑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租住在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院,使用的手机号是1333626****(白色VIVO手机)微信号“happy20130206”,昵称“办信用卡,贷款,POS机1333626****”,自从注册后一直由其自己使用,支付宝账号“1333626****”,昵称“永不言弃”。其于2013年至2015年在平原县新世纪卖小饰品,和张亮的姨的店铺靠着,张亮经常去找他姨,时间长了两人就认识了。2015年秋天其开始代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期间也自称“王丽”。其先后使用张亮、其自己、母亲高某甲、表姐高某乙、表姐夫刘某甲、表姐张某甲、父亲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过5台P**机,有其自己联系购买的POS机,也有张亮联系购买的POS机。第一台P**机是其使用张亮的身份信息在济南的一个办理POS机的人处办理的(联系方式丢失)是通过微信微生活上的广告联系上的,其支付500元,当时没有向张亮说过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其余4台P**机是通过泰安联众公司的阴志超办理的(手机号:1866136****、1558850****,微信号:taianlianzhongzhifu)也是通过微信微生活上的广告联系上的,每台P**机支付300元至400元费用,大部分费用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汇入一个叫李真的尾号3106的中国银行卡,少部分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直接支付给阴志超。办理POS机时将手持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通过微信提供给对方,除此之外没有提供过其他手续,对方根据其的需求,操作分配出超市类、酒店类等商户名称,POS机通过快递邮寄到其在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院的住处。5台P**机绑定过张亮、其自己、高某甲、高某乙、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的银行卡,这些银行卡都是他们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办好交给其自己使用。其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发布过办理信用卡、养卡套现的广告,也通过微信平原微生活、平原信息宣传平台、平原信息港上发布过代还信用卡、养卡套现的广告。持卡人将信用卡放在其处,其先用自己的钱代替持卡人偿还信用卡内的透支款,然后其再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代为偿还的透支款通过POS机刷出来。其给人代还信用卡,每万元收取100元、120元和150元不等的手续费,一般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银行卡转账、在信用卡里直接扣除等方式收取手续费。其使用洗浴、酒店、珠宝类商户号刷卡时,银行每万元收取125元,使用超市类商户号刷卡,银行每万元收取38元,其他类银行每万元收取78元,从2016年9月份开始各类商户银行每万元统一收取60元费用。为了避免在同一个商户号上多次刷卡造成封卡,其在给人刷信用卡时需要经常切换POS机商户号,其通过快递把POS机邮寄给泰安联众公司的阴志超(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圣地公寓A1666)只需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正反面照片、40-50元费用,对方切换完商户之后再通过快递邮寄回来。有的POS机绑定5个商户号,有的POS机绑定10个商户号,共计绑定50个商户号,可以分成超市、酒店、建材、家电几个大类。其不清楚这50个商户号对应的商户有没有实体存在,其和这50个商户号对应的实体店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甲名下的8个POS机商户切机是张亮联系的,其把王某甲手持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通过微信传给张亮,张亮只联系了王某甲名下的POS机商户切机,其余42个商户都是其联系的切机。张亮给其介绍过客户,也代收过刷卡手续费,但是张亮收的手续费都给其了,其用POS机给人养卡挣的钱没有分给过张亮。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其去香港旅游期间,张亮帮其操作POS机刷卡套现。其没有统计过用POS机代人偿还信用卡的数额,在POS机上每刷一笔都登记在笔记本上,刷卡的小票也都保存着,具体数额以POS机交易明细为准,有5万元左右是其卖化妆品的钱,其余都是虚假交易。 2.被告人张亮供述,其和王淑红是情人关系。其手机号码1395346****。其微信号是“wxid-n25f9svx1fbj42”,昵称是“天狼”,个性签名是“专业办理信用卡,贷款,倒贷款证,代还,取现!各大银行POS机”,是王淑红让其这样写的,微信绑定2张农业银行卡(5873、4275)。其QQ号是“372609844”,其支付宝账号是“1395346****”,昵称“蓝色火焰(其)”,绑定3张银行卡(农业银行5873、4275,德州银行7532)2015年10月2日其在QQ上给王淑红发代还信用卡的广告。王淑红要其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办POS机,其把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农业银行卡(尾号4275)照片通过微信传给王淑红,把农业银行卡密码告诉王淑红,王淑红在手机上可以操作转钱,王淑红说办POS机是店里用,后来其知道王淑红办POS机是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养卡。其在平原微生活、平原微传媒上发办理贷款的小广告,留的是其手机号码1395346****,有人给其打电话,其就把王淑红的号码给对方,让对方直接找王淑红办理,王淑红和其都发广告,为了面广多揽生意。其有时开车拉着王淑红去给别人刷信用卡。公安机关从王淑红租住处扣押的5台P**机中的两台白色POS机是其通过微信联系泰安联众公司的韩真真购买的,其通过韩真真联系POS机商户的切机,韩真真也会让其联系联众公司其他员工(房静)办理POS机商户切机,需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照片。购买POS机和办理POS机商户切机的费用大部分通过支付宝转给韩真真提供的户名李真,尾号1377的齐鲁银行账户上,少部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韩真真。王淑红使用POS机套现,隔一段时间就会更换POS机商户号,王淑红让其和泰安联众联系,泰安联众韩真真告诉其需要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银行卡正反面照片,王淑红准备好后通过微信发给其,其再转给韩真真,过一段时间王淑红就收到了切换好的POS机,收件地址有王淑红的棉麻家属院或者其朋友刘帅的似家宾馆。王淑红让其联系办理过王淑红亲戚名下的POS机商户号,有王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刘某甲名下POS机商户其都联系办理过,具体联系办理了多少个POS机商户号已经记不清了。王淑红父亲王某甲名下POS机商户号是其通过潍坊天华新宇公司办理的,因为是第一次在这家公司办理切机,对方为了招揽客户就没有收取费用,因为其有事不经常在家,POS机就邮寄到其朋友刘帅的似家宾馆,是其从刘帅处拿回POS机给王淑红送去。2016年2月22日钱某转账给其微信转账2000元、2016年4月5日李甲给其转账3080元,2017年1月24日李久山给其转账1800元,是王淑红给别人刷信用卡、代还信用卡的费用,是王淑红让其替她收的。王淑红向其借钱,其办理4张信用卡借给王淑红使用,王淑红从POS机上把信用卡里的钱刷出来用了。通过查看支付宝信息,从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12月6日其向李真转账8笔共计2944元,这些钱都是其支付给泰安联众购买POS机或者切换商户号的费用,钱是王淑红出的。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王淑红外出旅游期间王淑红在手机上还款,其按照王淑红的要求操作POS机刷卡。王淑红用POS机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养卡挣的钱没有分给其。 (五)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3份,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94号、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84号、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126号证实,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对平原县公安局送检的张亮的苹果手机(IMEI:355829085532227)、oppo手机、王淑红所持vivo手机(IMEI1:860576030410946、IMEI2:860576030410938)提取恢复检材内的电子数据,并将检出的数据封盘刻录在不可擦写的空白光盘中。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证据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淑红为他人申请信用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陆续伪造了“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中被告人张亮参与伪造了“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枚公司印章。 以上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供的业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2017年12月1日平原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从王淑红位于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院租住处扣押的“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6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二)书证。 1.平原县公安局侦查员从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6家单位调取的公章印模证实,上述6枚印章保存于本单位,且与从王淑红处扣押的印章明显不同。 2.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原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6家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王淑红、张亮非其单位工作人员,王淑红所持有的公章与其单位无关。 3.从提取王淑红手机的其与张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9月27日,王淑红将安华瓷业和中德食品两家企业的信息发送给张亮,9月28日王淑红询问张亮“章让那人给做了吗”,张亮向王淑红发送了其与“二哥”的微信聊天截图,截图证实,“二哥”以80元的价格为张亮刻制安华瓷业和中德食品的公章,王淑红向张亮支付了80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淑红供述,其在使用POS机套现的同时,还为他人代办信用卡,有些需要办信用卡的人没有单位,其就用私刻的公司印章给这些没有单位的人出具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从平原县棉麻公司家属楼其住处扣押的22枚印章中,只有1枚“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蕾鸿日用品商店”是其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这枚印章是真实的。其把“平原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从微信上给张亮发过去,张亮找人刻的,刻章费用80元。其他公司印章都是其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联系他人私刻的,每个章50元或者100元一枚,刻章费用是通过银行ATM机存款的方式存入对方账号的。刻好的印章邮寄到其租住的棉麻家属院,联系方式就是其使用的手机号1333626****。 被告人张亮供述,王淑红通过微信将安华瓷业和中德食品的企业信息发给其,让其找人刻制这两个企业的公章,其找济南的一个微信昵称“二哥”的人刻制这两个印章,通过微信支付给“二哥”80元钱,其把王淑红的名字、地址、手机号告诉“二哥”,“二哥”把这两个印章邮寄给王淑红。其还开车带着王淑红去德州汽车站西一个印刷店取过私刻的印章,王淑红没带钱,其通过微信支付刻章的费用。 平原县司法局出具的司法调查函一份,被告人张亮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针对被告人王淑红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淑红辩护人的“信用卡的额度分为消费额度和取现额度,一般银行都是取现额度50%,消费额度50%。就案数额套现额度应该按照取现额度的50%即为11896911.09元”。因本案数额的认定以被告人无真实交易而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的金额来认定,不仅是取现,还有虚假消费,且有审计报告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淑红辩护人的“因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刷银卡解决急需的情况,国家关于信用卡在POS机上使用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导致被告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大胆的实施。请法庭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不管是非法经营行为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帮别人办理信用卡取款应急,并没有其他犯罪故意,只是被告人不懂法不知道会触犯刑法,因此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系偶犯”经查,王淑红为了避免在同一个商户号上多次刷卡造成封卡,其在给人刷信用卡时需要经常切换POS机商户号,伪造印章等行为说明其明知其多次刷卡行为系违反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且故意规避使用限制,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不影响其对自己行为违法的认识,结合多次刷卡,多次切机的情况,也不属偶犯,故不予采纳。 关于该辩护人的“被告人王淑红犯罪行为没有给金融机构和印章载明的单位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因本罪犯罪客体为市场秩序,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涉案金额的数量,综合未发现王淑红因逾期未还的行为造成银行损失等情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故酌情采纳。 关于该辩护人的“被告人王淑红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一致,故予以采纳。 关于该辩护人的“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要结合被告人的实际缴纳情况,故不予评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红、张亮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淑红擅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亮参与伪造其中的2枚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淑红、张亮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中非法经营罪中,被告人张亮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亮未参与分赃,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王淑红、张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淑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王淑红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亮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王淑红违法所得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张亮的苹果手机(IMEI:355829085532227)、蓝色oppo手机、王淑红所持vivo手机(IMEI1:860576030410946、IMEI2:860576030410938)、刷卡套现使用的5部POS机、随案移送信用卡共计八十三张、记录刷卡套现内容的7个笔记本、刷卡后打印出的大量信用卡签购单、从王淑红处扣押的“平原县中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德州福晨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袁帅

人民陪审员麻吉武

人民陪审员张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一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