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民初2331号
原告: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奇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天坛澳斯曼卫浴销售部,地,地址: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欧凯龙商场**/div>经营者:钤伟次。
被告:钤伟次,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济源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天坛澳斯曼卫浴销售部、被告钤伟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后变更为孙健)、王全根,被告济源市天坛澳斯曼卫浴销售部、被告钤伟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3697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河南省××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辖区中原国际商贸城经营销售货物产品期间,累计欠原告租金36975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以暂时没钱等原因未付。二被告辩称,2012年11月,其从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租赁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B1区,并向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交纳房租。2017年10月份后,欧凯龙商场无人管理,经常发生停电等情况,保洁最长一个月没有服务,各商户处于停业状态。其投资百万元,因不能正常经营于2018年5月搬离该商场。商场自知自身存在过错,故对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的租金采取搁置处理。2018年3月底,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将该商场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了原告,原告要求其支付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钤伟次系济源市天坛澳斯曼卫浴销售部的经营者。2014年11月4日,济源市天坛澳斯曼卫浴销售部与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现名济源市成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进场经营,每平方米每月租金20元,面积是290平方米。被告交纳租金至2017年9月,后因商场管理问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的租金未交纳。济源市瑞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2018年7月11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股东为河南欧凯龙家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5日,核准日期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4日,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健,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奇曜的母亲)及孙健、孙咏、何惠瑜在济源日报上刊登公告,载明:其全权委托原告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请中原国际商贸城建材广场A、C幢(家具馆)及B、D幢(建材馆)的承租人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凡逾期未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权,将收回房产另行出租。2017年6月16日,被告钤伟次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3月欧凯龙的管理人员通知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将商场的经营管理权交给原告。2018年1月12日,商场B/D馆对被告等人发出通知,载明:1、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租金因遗留问题未解决暂时搁置;2、按原租金标准收取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计4个月的租金。庭审中,被告提供2018年3月14日原告及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济源市瑞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达成济源欧凯龙商场移交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被告称原件在原告处,协议载明:关于济源欧凯龙商场经营管理权的移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擎天实业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前支付乙方167981.47元;于2018年3月20日前支付乙方297623.61元;2、商场内设施设备在本协议签订时经双方共同查验后签字认可;3、……;4、……;5、具体交接物品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以上所有事项必须在2018年3月20日之前完成。同时,被告提供的欧凯龙商场微信群聊天记录中,商场管理人员刘光星2018年3月24日早10时6分在该群里发布公告:“各商户,为确保商场稳定经营,保障广大商户的利益,经欧凯龙公司与业主之间沟通,现已确定由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对商场进行管理和经营,相关工作已平稳顺利进行了交接。望广大商户一如既往的配合支持商场的工作,共同为商场美好的明天而努力”。2018年3月27日早10时32分刘光星又发布通知:“各商户,欧凯龙公司把商场的管理经营权交于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是商场的合法管理者。大家如有工作上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2018年3月31日9时15分孙海龙在群里发言:“即日起,本人将回郑州工作,感谢各位以前对我工作和个人的支持!……”。2018年3月31日10时8分孙健在群里发言:“谢谢海龙,我代表晴天(擎天)公司,也代表这个建材馆的这些商户吧,那个感谢你这么多年的付出。然后也祝你回去了,以后的话事事顺心……”。被告以此证明2018年3月之前原告没有经营管理权,无权收取租金;原告认为济源欧凯龙商场移交协议书与本案无关,并且是复印件,无原件进行核对,法院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及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瑞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达成的济源欧凯龙商场移交协议书虽系复印件,但和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及原告于2018年3月下旬才取得商场的管理经营权的事实。
原告虽与与被告钤伟次签订租赁合同,由于原告2018年3月之前尚未取得商场的经营管理权,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的租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元,依法减半收取362元,保全费40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