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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保178号

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03执保1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623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