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03执保1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623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