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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023号

殷丽娜、李芽兰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殷丽娜;李芽兰;吴秀平;吴秀媚;吴秀丽;吴胜利;吴晓和;吴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殷丽娜,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芽兰,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秀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秀媚,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秀丽,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晓和,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晓利,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殷丽娜与被执行人李芽兰、吴秀平、吴秀媚、吴秀丽、吴**、吴晓和、吴晓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芽兰、吴秀平、吴秀媚、吴秀丽、吴**、吴晓和、吴晓利应在继承吴荣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殷丽娜承担清偿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芽兰、吴秀平、吴秀媚、吴秀丽、吴**、吴晓和、吴晓利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对吴荣强所有遗产的继承。 现查明,吴荣强在温州市范围内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且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吴荣强遗产及被执行人已继承吴荣强遗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吴荣强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