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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保579号

傅辉昆、曾育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辉昆;曾育冬;樊海霞;黄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579号

申请人:傅辉昆,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曾育冬,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樊海霞,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黄义清,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傅辉昆因与被申请人曾育冬、樊海霞、黄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傅辉昆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育冬、樊海霞、黄义清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傅辉昆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辉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育冬、樊海霞、黄义清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