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1643号
原告:郑某,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段龙姣,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1,女,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秦某2,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闫某,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郑某与秦某1、秦某2、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郑某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车顺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