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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5民初1643号

郑某与秦某1、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某;秦某1;秦某2;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1643号

原告:郑某,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段龙姣,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1,女,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秦某2,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闫某,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郑某与秦某1、秦某2、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郑某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车顺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