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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749号之二

许淑玲、陈召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淑玲;陈召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淑玲,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陈召召,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豫1202执749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召召名下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1#楼14层03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301003035),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召召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1#楼14层0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30100303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奇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