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琼9030财保9号

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30财保9号

申请人: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榆中线6.5公里处金鹿工业区海榆中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玲玲,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9224元,开户名称: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户:×××。申请人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224元,开户名称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为×××,冻结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起两年。 案件申请费1116元,由申请人海南鸿鑫海智能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二美

审 判 员  王朝梅

审 判 员  王凌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迎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