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文江,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文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章文江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外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章文江血液中酒精含量89.96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章文江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文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文江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文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