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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1167号

韩洪礼、青岛实大传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韩洪礼;青岛实大传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韩洪礼,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实大传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洪礼与被执行人青岛实大传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2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2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