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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644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水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水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6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水珍,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119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47平方米现状为裸地的土地;

二、对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罚款14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9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