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晓凤,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郑建东,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晓凤与被执行人郑建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始县龙坪乡龙潭坪村六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始房权证龙坪私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予以查封(房屋抵押给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该行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