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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91号

黄晓凤、郑建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晓凤;郑建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晓凤,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郑建东,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晓凤与被执行人郑建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始县龙坪乡龙潭坪村六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始房权证龙坪私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予以查封(房屋抵押给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该行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