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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065号

邹治明、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邹治明;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邹治明,男,汉族,194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东滨路南油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037XT。

法定代表人:陈志辉。 申请执行人邹治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3496.14元及利息(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邹治明支付了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672.65元,支付执行费407.8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7)粤0305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506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