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长江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彦。
被执行人:李向荣,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原告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2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9800元及违约金1600元;本案受理费168.18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向荣负担[被告李向荣径向原告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李向荣名下有粤L×××××别克牌小型汽车,上述汽车已被本院(2018)粤0606执5814号案查封,并由该案发送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查控,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三、已向被执行人李向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依法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李向荣,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2800.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向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法喜特(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