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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81执588号

龚丹、徐玉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丹;徐玉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龚丹,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徐玉竹,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申请执行人龚丹与被执行人徐玉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赣02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丹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2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审判员  徐高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