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24民初472号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赵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占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国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 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葛国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文龙、被告葛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商砼款55,4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6年4月份到10月份被告葛国强承建柏乡中学操场的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商砼。被告陆续支付商砼款,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欠原告商砼款425,4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份。后葛国强又支付原告商砼款37万元,仍欠原告商砼款55,4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7年5月27日欠条一份。 葛国强辩称,我当时承建柏乡中学操场,原告公司赵京强找到我,让我用原告的商砼灰。我说我的工程是财政拨款,得分三年付清,原告说同意。当时定的是每立方180元,后来干了两天后每方给我涨了10元,一共用了原告2000多方,2017年给了原告30万,我的孩子葛佳佳在东路村修路时领着工人给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占荣承包的工程干活,一直没有给我儿子工费,总共欠葛佳佳27,200元的工费。我给的原告30多万元的钱,原告公司一直不给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份到10月份被告葛国强承建柏乡中学操场的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商砼。被告陆续支付商砼款,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欠原告商砼款425,4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份。后葛国强又支付原告商砼款37万元,仍欠原告商砼款55,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商砼,欠原告商砼款,原告依据被告所打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商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的柏乡县东路村修路工程欠其儿子修路工费和本案无关,所说原告公司一直不给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付款证据,也没有提出反诉请求,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请求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葛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欠商砼款5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葛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宝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