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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570号

李杰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57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杰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太堡社区向一名微信网名“ABC”的人销售“美国摩根”药品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假药的“美国摩根”一盒。同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杰在太原市小店区常青藤小区门口向一名微信网名“AA英豪10”的人销售过“美国摩根”一盒。随后公安机关对李杰住所依法搜查,查获疑似药品的“美国摩根”一盒,“雪域藏宝”三盒,“美国黑金”三盒。上述药品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美国摩根”、“雪域藏宝”两种产品外包装标注及“产品说明书”标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药品的定义,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杰的供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查获在案“美国摩根”“雪域藏宝”等两种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赃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呈阴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非正常销售渠道获取的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危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美国摩根”二盒、“雪域藏宝”三盒,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它产品“美国黑金”三盒,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柴 喆

人民陪审员 李耀光

人民陪审员 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亚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