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6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萧兆祥,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11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
二、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土地以及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设的房屋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未明确被退还土地的对象,申请执行人就此作出的责令退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执行对象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并未查明被执行人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即对被执行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情况未得到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准予行政强制执行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第一、二项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准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11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项决定。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