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35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负责人马瑞敏,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71668124Q。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兴兰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辉,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赵玉晚,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
申请人:范明磊,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
申请人:刘姗姗,女,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
申请人:张广虎,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
申请人:杨园园,女,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玉晚、范明磊、刘姗姗、张广虎、杨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玉晚、范明磊、刘姗姗、张广虎、杨园园名下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玉晚、范明磊、刘姗姗、张广虎、杨园园名下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