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4执34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县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
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保文,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余正良,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彭涛,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保文、余正良、彭涛追偿权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保文、余正良、彭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正良、彭涛财政工资收入,自2019年6月始至(2017)皖152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